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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违反交规致一人死亡获刑

作者: 龙芳 肖起红     时间:2016-11-03 阅读:985

驾校教练违反交规致一人死亡获刑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据悉,被告系辽宁籍男子李某,住咸丰县高乐山镇,为某驾校教练。2016年7月2日14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咸丰县城楚蜀大道向黔江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楚蜀苑对面承航物流门店路段,其在超车过程中遇行人颜某横穿道路,因路面湿滑,避让不及致车辆左前角擦撞行人造成颜某死亡。经咸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李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对被害人救治;同时,李某明知旁人拨打110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李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咸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李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李某积极施救被害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