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违反交规致一人死亡获刑
作者: 龙芳 肖起红 时间:2016-11-03 阅读:985
驾校教练违反交规致一人死亡获刑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据悉,被告系辽宁籍男子李某,住咸丰县高乐山镇,为某驾校教练。2016年7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轻型普通货车沿咸丰县城楚蜀大道向黔江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楚蜀苑对面承航物流门店路段,其在超车过程中遇行人颜某横穿道路,因路面湿滑,避让不及致车辆左前角擦撞行人造成颜某死亡。经咸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李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对被害人救治;同时,李某明知旁人拨打110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李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咸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李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李某积极施救被害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