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收购香烟销售 非法经营被处刑罚
作者: 杨明高 时间:2013-05-08 阅读:761
本网讯(通讯员 杨明高)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所经营的卷烟1170条,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和陈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在湖南龙山收购各类香烟1170条,价值人民币150000元。二被告人先将收购的烟运到咸丰后装上由陈某某驾驶的从咸丰开往上海的客车,然后运往上海销售,在途经咸丰忠堡时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和陈某某目无国法,在未经烟草行政部门许可,未办理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价值人民币15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