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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切莫碍于情面 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

作者: 李瑾     时间:2020-05-12 阅读:948

      近日,咸丰法院受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案件中原告方为被告提供担保,并替被告偿还了借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向被告追偿欠款。

     原告罗某碍于与被告荣某的亲戚关系,于2016年12月为其在银行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在权利质押合同中约定了用自己的银行存款六万元人民币为被告荣某的五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之后,被告荣某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便向担保人罗某催收欠款,罗某先后替被告荣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0285.42元。罗某代偿被告荣某的欠款之后,多次向荣某追偿无果遂向我院提起诉讼。

     法官提示:为人担保需谨慎。在担保时,一定要事先对担保人的个人情况及自己所要担保的债务情况了解清楚,千万不要碍于情面而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