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咸丰县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院新闻

我院依法对3辆展车进行查封

作者: 龙芳     时间:2018-11-22 阅读:339

       查封的照片.jpg 

       2015年11月12日,某商贸公司与冉某签订《代理购车合同》,约定冉某购买一福特牌越野车,单车价格41.88万元,总价42.98万元。2015年11月23日,双方完成交付,该商贸公司为冉某代办理车辆行驶证等手续,并为冉某开具了《机动车销售同一发票》,发票上载明销售单位为该商贸公司,冉某付清车款。后冉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底部漏机油,冉某多次到恩施福特汽车4s店进行检修,仍然未解决漏油的问题。2017年10月22日,冉某向咸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在此期间,上海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表明涉案车辆发动机油底壳安装平面存在翘曲变形导致发动机机油渗漏,机油长期大量渗漏影响到车辆的正常使用并存在安全隐患,且排除了因机械碰撞导致机油渗漏的可能。


       咸丰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解除冉某与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代理购车合同》;某商贸有限公司限期内退还冉某购车款418800元。驳回冉某其他诉讼请求。


         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迟迟未履行义务,冉某于9月5日到咸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查询到该商贸有限公司在一银行账户有存款20万元,立即采取行动,对该账户中的存款20万元依法予以划拨。余下义务款,被执行人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将在11月15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在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申报令中,有10台展示车未销售。11月20日,咸丰法院执行局干警前往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其中的3台展车进行查封。如果被执行人限期仍不履行义务,我院将对查封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