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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需谨慎 咸丰一担保人的房产以668万元抵债

作者: 龙芳     时间:2018-04-24 阅读:432

被执行人60多岁的覃某用一处共8层的房产为第三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人逾期未能还款,覃某的该处房产以668万元抵债给执行申请人。今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在执行法官的监督下,被执行人覃某和老伴儿依依不舍地搬离了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子,把房屋交付给执行申请人咸丰县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咸丰农商行)。

 

案情:第三人肖某于2015年4月与咸丰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种类为:最高额抵押循环贷款),覃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咸丰县高乐山瓦厂坝的房屋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咸丰农商行于2016年4月先后两次向肖某发放贷款500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为12个月。肖某在咸丰农商行贷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咸丰农商行向咸丰法院申请依法拍卖或变卖覃某提供担保的房屋用于偿还肖某在咸丰农商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咸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予以准许。

 

 

当执行法官首次来到被执行人覃某家时,老伴儿俩居住在该栋楼房的7、8楼,家里打理得井井有条,露天阳台更是别致有风味,花坛里的花开得正好,大大小小的盆景修剪得精致有型,各类蔬菜瓜果长势正好。说到要将房子拍卖,老伴儿俩都眼泪婆娑,对一草一木都满怀着深情,执行法官也非常理解他们的不舍。执行法官给两位老人耐心释法,安慰开导他们,前前后后做了四次工作,两位老人终于表示要理解、配合法院工作,同意将该房产拍卖。

 

此后,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至3月依法对被执行人覃某所有位于咸丰县高乐山镇瓦场坝的房屋进行了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后执行法官又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协议:愿意将该地产以668万元以物抵债,抵债598万元,由咸丰农商行补交差价。

今日,该案执结。


法官普法

提醒各位担保人,为他人担保时务必谨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十六条,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两种。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