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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妇女翻身作主

作者: 官昌恒 刘文举     时间:2015-05-29 阅读:2136

                                   让妇女翻身作主

           --解放初期咸丰县集中贯彻实施婚姻法述略

                       官昌恒 刘文举

                           (一)

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9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下达《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及《补充指示》。10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切实执行婚姻法的指示》。从此,贯彻实施婚姻法,便成为司法审判机关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1950年10月至1953年底,县司法科(1952年6月15日易名为咸丰县人民法院)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集中开展了《婚姻法》的宣传贯彻活动。主要手段有三种:一是深入基层,上山下乡,召开群众会,揭露封建婚姻制度的危害,深入宣传《婚姻法》;二是倡导自由婚姻,举办集中婚礼,移风易俗;三是结合婚姻案件的审判,以案说法,并组织群众讨论。

第一个阶段:从婚姻法颁布到1951年夏,为分散地一般性宣传贯彻(当时司法审判的主要任务是镇压反革命),1951年秋至1952年,为集中地全面性地贯彻。

1951年全县秋征扩干会议,是贯彻婚姻法的转折点。县委主要负责人在会上动员。首先,是运用各区农代会等各种会议,戏剧、幼灯、山歌等形式进行婚姻法的宣传。其次,是组织集体婚礼,树立新婚样板。如三区的司法干部与有关部门相配合,在1951年的秋征工作总结大会上,主持了农会主席邓九臣与覃柏玉等三对自由恋爱的青年举行集体婚礼。这种喜事新办,热烈而大方,受到了群众欢迎。农民陈庆学全家十口人,关门插锁,参加婚礼。85岁的老农覃中尚赞扬说:“毛主席的办法真好,我活了几十年,没看见接亲室这么省钱省事!”。第三,是组织群众讨论具体案例。一区排楼坝乡,27岁的妇女蔡某某,因丈夫服兵役死去,被房族强迫与45岁的夫兄王某某结婚。蔡发现王有严重生理缺陷,提出离婚,受到王的毒打,又遭到自己的父、兄阻拦。后司法科依法判决双方离婚。此案交群众讨论后,当地妇女赞叹道:“过去我们就象关在笼子里的锦鸡,今天才得到自由!”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及中共中央先后下达了“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指示,将同年3月定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就同一内容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指示。据此,我县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司法科及时派员参加,并配合县青年团、妇联、民政科等部门,大力开展婚姻法的宣传贯彻。“三.八”妇女节,向全县散发了《三年来贯彻婚姻法情况的宣传单》,宣传了“三.八”节简历,贯彻婚姻法的意义、目的和要求。5月底,司法科就当时普遍存在的妇女、老、幼、病残者被虐待至死的严重情况,给县委和上级法院写了专题报告。

继上述两个阶段集中贯彻婚姻法以后,转为经常性地贯彻实施。

(二)

在实施婚姻法过程中,广大干部群众揭露,解放初期,我县“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严重危害人民。民间普遍流传,妇女的婚姻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格蔸坐地守”。女性的社会地位是从属男性的,即所谓“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女人是盆洗脚水,倒了一盆又一盆”。封建婚姻在我县的具体表现有:

1、包办强迫。原九区花果乡妇女伍某某,将自己16岁的女儿嫁给一个40多岁的男子,女儿不从便进行打骂,并威胁:“你不跟他,我就把你留在家里,30岁都不许你嫁人!”。

原五区忠塘乡一乡村小学教员杨某某,有了五年仅13岁,准备将14岁的女孩孙某某娶为儿媳,后经干部批评制止。

包办、强迫的结果,使有的年轻女子到中年还不能结婚,一区杨泗坝乡有姐妹二人,解放交均有婚配对象,因父母干涉而未成眷属,1951年姐满36岁,妹已32岁,均未结婚。

2、买卖婚姻。一区杨泗坝乡妇女夏段氏,先将自己女儿换以猪肉等物资嫁给当地张某某为妻,后因张不再送礼,又以一斗苞谷将女儿卖给丁寨高山羊乡叶某某。

3、抢婚。三区农民杨某某,有妻室,其弟死后,弟媳方某某改嫁李某为妻,杨不允,遂从李家将方某某抢回为妾。

4、重婚。一区一中年妇女,从解放前夕至1951年,共嫁了四个男子,均未办理结婚手续。

5、纳妾。五区忠塘乡第三村,陈某某弟兄三人,个个纳妾。该乡第一村农民谭某某,有妻张氏并生育子女四人。1951年9月,谭某到万县以出卖桐油之钱,买了一妓女夏某某为妾。

原六区大村乡,恶霸地主朱海峰,一人有一妻六妾。

6、早婚。早婚极为普遍,男女皆有。一区白水乡13岁的少女唐某某,嫁给二十岁的男子温某某,不敢与丈夫同宿,整夜穿着衣服、用麻袋统身睡觉。

二区方园乡,10岁的男孩李某某,取一20岁的女子为妻。晚上女方外出开会,李某某一人在家吓得直哭。

7、童养媳。1951年,据二区老岩孔乡一个村调查,有童养媳50多个,童养媳受虐待的现象极为严重。一区梅坪乡女孩肖某某,三岁时就给李忠元家做童养媳,常吃洋芋皮和包谷糠,一次偷吃了半碗大米饭,竟被李一脚踢到茅厕旁边。另一次,掰了两个苞谷烧熟吃了,竟被捆在家里。有时被压盖在大黄缸里,不准出来。1951年,从李的膝盖上掉到火坑内,李见死不救,竟活活被烧死!

8、干涉婚姻自由。干涉者不仅有父母、房族,还有当地干部;不仅干涉初婚初嫁,而且干涉寡妇再嫁。

三区双河乡妇女周银弟,干涉女儿婚姻,多次辱骂,施加精神压力,致使其女写了绝命书后自缢而死。

四区绵羊洞乡年轻妇女罗某某,丈夫病死后意欲再嫁他乡。族长杨玉章说:“房大归房,族大归族,我杨家的媳妇不能嫁到外边去”。因此,强迫该女嫁给同族神经病患者杨某某。该区泗坝乡寡妇罗某某,向村干部申请结婚。农会主席何某某说:“你要嫁就嫁给我,你结婚得经过许可,打不过佛爷的手板心”!罗不同意,何又串通其兄(村长)对罗威胁说:“你只有守寡一辈子”。逼得罗要上吊自杀。

1951年,三区区干丁某某宣传婚姻法时说:“解除婚约的女子,要等男子接了右客(即妻子)才能嫁人,不然的话,就要等八年才能出嫁“。

二区年轻妇女罗某某(26岁),申请与12岁的丈夫吴某某离婚,村干不但不准,反而罚了她三个月劳役。

六区三合乡妇女柳某某,丈夫死后自愿与杨某某结婚,被本村宣传委员持枪抓走。

除上述表现外,借婚姻索取财物及杀婴也屡见不鲜。由此观之,贯彻婚姻法,摧毁旧的婚姻制度,有如旱天的雨露,三伏的清风。

(三)

在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同时,司法科还积极开展了婚姻案件的审判工作。当时,审判原则是: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建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婚姻制度。由于封建婚姻制度的长期压抑,婚姻法公布后,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迫切要求摆脱旧的婚姻制度。

据统计,1951年至1952年,起诉离婚的共592人,其中女性459人,占总数的77.5%。其中妇女被迫早婚和受虐待提出离婚的多。据1951年1至11月统计,审结的121件离婚案件中,一方受虐待(主要是女方)的有51件,占审结总数的42.1%;早婚的有26件,占审结总数的21.5%。

鉴于千百年来旧婚姻制度对妇女的束缚,人民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认真执行婚姻法,积极支持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深受群众赞许。杨泗坝乡妇女陈卯秀,1951年被丈夫、公婆毒打25次,一次被赶出五天不给饭吃,曾多次被迫自缢。经司法科判决离婚后,她感动地说:“我已成二世人了,总算跳出了火坑,是婚姻法救了我,我感谢人民政府!”六区女青年朱毓枝离婚后感激地说:“过去我们受打磨,回娘家诉苦,娘家还是把我们往火坑里推,现在有了人民政府和婚姻法,我们就永远跳出火坑哒!”。

县城解放街富农兼工商业户陈寿全,解放前依仗恶霸蒋石泉(已决)的势力,强娶吴秀英为妾,吴备受虐待。1952年1月11日吴向司法科提出离婚。回家后,于当晚深夜,被陈连砍十五刀而死,陈犯被捕后,余恨未消,直言供认:“她要翻身,我就叫她翻死!”。

陈寿全的罪行揭露后,1952年1月21日《恩施报》发表了咸丰大坝乡妇代会主席饶银莲的投稿:“我们乡里开会讨论了,大家一致要求人民政府,要坚决把这号坏分子枪决,给吴秀英报仇,给我们妇女翻身撑撑腰”。2月14日,该报又刊登了《恩施专区妇联建议咸丰肖县长枪决惨杀妇女的陈寿全》的报导(全文附于本文末)。《恩施报》编辑部,先后二次分别至函县长肖继何和县司法科负责人李英,督促处理此案。为平民愤,1952年5月1日,将陈寿全判处死刑。

附:恩施专区妇联建议咸丰肖县长枪决惨杀妇女的陈寿全

咸丰县人民政府肖县长:

元月21日《恩施报》上发表了你县大坝乡富农陈寿全用刀砍死小老婆吴秀英的消息后,我们对陈寿全惨杀妇女的罪恶行为,非常愤恨。据我们了解:陈寿全是一个一贯侮辱妇女的坏家伙,去年6月间,因奸淫妇女,人民政府判他徒刑半年缓刑两年,现在仍在缓刑期间,他又惨杀吴秀英。我们认为陈寿全的罪恶是大的,人民政府法律绝不容许。我们建议你亲自督促司法科,马上审讯该犯,如报上所说是实,应该枪决该犯,以正国家法纪,保护妇女权利。

                    恩施专区妇联

   (本文两位作者系咸丰县人民法院法官,现均已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