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讼须知
作者: 咸丰县法院 时间:2012-06-19 阅读:6573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原告有起诉权,有提出撤诉、放弃或者在举证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
(二)被告有答辩权,有承认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的权利。
(三)有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四)有申请审判员、书记员、释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回避的权利。
(五)有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
(六)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七)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八)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有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九)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十)经本院许可,有按照法律规定范围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十一)有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十二)有在规定时间内了解、核对法庭记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十三)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确有错误,有提出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必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自己的主张,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二)不得阻挠和干扰办案人员执行公务,不得影响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不得向法院的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送礼或者吃请,也不得为他们办理其他私事,谋取私利。
(四)不得向法院的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打听审判机密以及当事人不应知道或暂时不应知道的有关案件情况。
(五)必须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实施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
(六)必须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三、诉讼当事人举证须知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原件、原物或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四)当事人必须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五)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七)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调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书面申请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
(八)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