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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酿事故 安全不保责照担

作者: 杨明高     时间:2013-05-06 阅读:922

       本网讯(通讯员 杨明高)本是好意搭乘,不料发生意外,朋友间因医疗费用发生纠纷。4月27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开庭调解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张某某当庭赔偿了原告王某某医疗费4000元,原告王某某则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同村村民,两人是多年的朋友。2012年4月10日,原告王某某从县城步行回家,恰好遇见被告张某某骑摩托车经过。张某某主动提出搭载王某某返回。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车速过快,张某某精力不集中,导致摩托车驶入公路旁的水沟,王某某受轻伤。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王某某为此花去医疗费等各种费用6000多元。由于好友王某某是免费搭乘,张某某不愿为王某某的损失买单。出于无奈,王某某只能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由此可见,虽然王某某是无偿搭乘张某某的车辆,但是张某某作为驾驶员,负有保护王某某安全的义务,理应赔偿乘车人王某某的损失。庭审中,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予以履行,双方对结果都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