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法院妥善速结执行案 促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 龙芳 时间:2020-04-28 阅读:1279
2017年初,原告咸丰县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咸丰县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签订茶苗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咸丰县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给原告咸丰县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安吉白茶种苗,原告租用朝阳寺镇落马滩村村民的土地种植白茶。茶苗交付,原告雇请工人种植、养护,过了一年,茶苗长大后,原告发现茶叶品相不像白茶,于是找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发现,被告提供的茶叶苗不是原定的安吉白茶。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提供假安吉白茶种苗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经咸丰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咸丰县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赔偿咸丰县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并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
协议生效后,被告咸丰县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袁某主动履行了60万元,剩余60万元迟迟未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案后,我院高度重视,该案不仅涉及咸丰县两个专业合作社的生存发展,还与朝阳寺镇落马滩村村民的利益息息相关,要切实维护各方利益,平衡各方利益。承办法官迅速了解案情,研判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在法官的努力下,被执行人先后履行了44万。4月23日,双方当事人对剩余的债务进行核算,债务债权抵消后,被执行人尚欠款77565元。经协商,双方同意被执行人偿还部分现金,剩余欠款以库存的茶叶抵债。
4月24日,数名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袁某的茶叶仓库执行该案,申请人在仓库挑选了140斤茶叶,价款合计57060元,袁某当场将剩余欠款20505元转账给申请人。该案妥善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