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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以水充货 诈骗未遂也获刑

作者: 龙芳     时间:2018-01-19 阅读:661

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以水充货 诈骗未遂也获刑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涉案两被告企图以水充速凝剂和减水剂套取货款,成功作案29起,屡试不爽。岂料,在第30次作案时,被工作人员发现,此事败露……

2016年12月16日,中铁十七局集团黔张常铁路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黔张常项目部)与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华凯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由该公司向黔张常项目部提供铁路施工所需速凝剂和减水剂。后该项目后转包给于某,于某在湖南省龙山县某地加工速凝剂和减水剂(均为水剂),并委托被告人王某负责运输。于某授意王某在向黔张常项目部运送速凝剂的过程中,通过向货车暗箱内加水,利用将速凝剂运送到铁路工地后前后两次称磅的间隙,将事先加入暗箱内的水放出的方式,达到以水充货,增加货款的目的。每次放水成功后,于某承诺向王某支付人民币200元。

两人一拍即合。2016127日至2017317日期间,于某雇请驾驶员驾驶其已安装暗箱的货车运送速凝剂,并授意驾驶员按照上述方式实施,作案共计29起,在第30次作案过程中,被黔张项目部工作人员当场识破。经侦查实验,作案29起,速凝剂和减水剂差额共计27.29吨,价值人民币65714.32元。上述货款黔张常项目部尚未支付。

另查明,2017411,被告人于某主动到咸丰县公安局坪坝营派出所投案;于某家属已代其赔偿了黔张常项目部的经济损失,黔张常项目部对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咸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在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于某已赔偿黔张常项目部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由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