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咸丰县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审务公开 >> 普法讲堂

职工依法解除合同无需单位同意

作者: 陈桥森     时间:2012-11-12 阅读:495

      张某提前30天通知单位要辞职,但单位一直未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他请求单位赔偿损失,但单位却以其已提起劳动仲裁为由,认为他不属于超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该单位的说法有依据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勿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可见,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勿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仲裁或诉讼)不能阻却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行为的过错。未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