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咸丰县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审务公开 >> 普法讲堂

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时间:2026-09-21 阅读:85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就不再受工伤法律保护?用工单位能否以超龄务工、签订劳务协议等为由,规避工伤赔偿责任?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以公正裁判给出明确答案:超龄劳动者同样享有工伤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担责。


2023年10月,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徐某入职咸丰县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但该公司并未给徐某缴纳工伤保险。


2025年8月,徐某作业时被叉车撞伤,造成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住院治疗7天。

事故发生后,人社部门依法对徐某所受伤害作出工伤认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核定停工留薪期4个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某就工伤赔偿事宜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作出后,用人单位不服结果,遂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该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徐某属于超龄务工人员,且无工伤保险缴费记录,不应参照参保职工标准核算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免除用工主体的工伤保障义务,劳动者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件审理中,法院结合用工客观事实,对各项待遇分别予以厘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照法定标准予以确认;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劳动者受伤前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不机械套用统筹地区工资基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结合超龄人员参保客观条件,依照实际损失与公平原则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务关系,判令该环卫公司向徐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79440元,驳回用人单位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png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等于丧失劳动保护权利,超龄人员参与社会劳动,同样面临职业伤害风险,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护。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不能以劳务协议、劳动者年龄为由规避法定赔偿责任。

司法将始终坚守公平正义底线,既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晰企业用工责任边界,也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主动履行保障义务,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守护基层劳动者的烟火安稳,营造守法诚信、和谐有序的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