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未过户 赠与人有权撤销
作者: 郭凤杰 时间:2012-11-12 阅读:383
近日张女士到石景山区八角司法所求助,称自己因将房产赠与女儿(未成年) ,现在无家可归。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询问得知:张女士2006年与王某结婚,2007年育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合,双方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共有房屋属张女士的一半份额,婚姻关系解除后,张女士仍在该房三层居住。
前不久,前夫却以张女士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张女士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其赶出大门。
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本案中张女士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女儿的行为虽已完成,赠与合同成立,但由于未办理过户手续,故该赠与合同尚未生效。张女士可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