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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手机拒不归还还丢弃?看看法院怎么判

时间:2026-05-09 阅读:43

“我就捡了一个烂手机,还要我赔钱?我不同意!”

面对失主的索赔要求,捡到手机的王某理直气壮地拒绝了。在她看来,自己不过是捡了个“破烂”,凭什么要赔?然而,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捡来的东西,不是想当然就能“当买得”的。

2025年12月31日下午,咸丰县的刘女士骑电动车经过一住宅小区附近路口时,装在口袋里的苹果手机不慎滑落。等她发现手机丢失,已是回家之后。通过手机定位功能,刘女士锁定手机大致位置,立马请朋友在小区业主群里发了寻物启事,还承诺“必有重谢”。

可消息发出后,始终无人回应。手机定位不断偏移,最终彻底失联。

无奈之下,刘女士选择报警求助。民警调取监控,查到手机掉落及被王某捡拾的全过程,随即联系王某到场调解,可王某拒不承认:“我捡的是垃圾袋,不是手机!”双方现场调解无果。直到刘女士又从商户那里找到另一段监控视频,完整清晰的还原真相——画面里,王某一行路过路口时,明确发现地上的手机,弯腰捡起,并揣进了口袋。王某终于松口,原来是回家后她将手机交给有智力障碍的亲属把玩,已被其摔毁,后续又被她扔进了垃圾桶,彻底无法找回。

“手机已经报废了,我已经还不出来了,我也只能说没捡到这个手机。”王某在电话中这样解释。对于赔偿,她态度强硬:“最多拿1000元,我捡到的本来就是一个烂手机,维修费都不止这点。”

一个坚持按新机5999元的价格索赔,一个只愿出1000元“意思一下”。双方最终闹上了法庭。

庭审过程中,王某多次更改说辞,反复否认捡拾手机、质疑手机型号,前后陈述矛盾重重,且无任何证据支撑自身辩解。而原告提交的购机记录、定位轨迹、多段监控视频、出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承办法官审理后明确阐释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拾得遗失物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要妥善保管物品。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捡拾他人贵重遗失财物后,既未主动联系失主、积极返还财物,也未上交公安机关妥善处置,反而放任他人损毁财物、随意丢弃灭失,存在重大过失,其行为已然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案件实际,法官充分考量手机购入价格、使用时长、自然折旧、前期车辆轻微碾压损耗、维修成本以及双方过错程度,最终判决王某赔偿刘女士4000元。判决作出后,王某认清了自身法律误区,主动足额履行全部赔偿款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老话常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份“道”,既是崇德向善的道德准则,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遗失物不等于无主物,“捡到就是运气、丢了无需负责”的想法是典型的法律认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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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从来不是一道可做可不做的道德选择题,而是每一位公民必须遵守的法治必答题。捡拾他人遗失财物,拒不归还、私自侵占、随意损毁丢弃,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