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咸丰县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审务公开 >> 普法讲堂

离婚案件原告本人不到庭如何处理?

时间:2023-05-09 阅读:257

      开庭时间到了,原告本人不来开庭,只有委托律师到庭,能按撤诉处理吗?让我们一起看看今天这个案例!

      近日,咸丰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恋后结婚。婚后,双方因缺乏沟通,长年分居,无法建立稳定的夫妻感情。2023年3月原告起诉离婚,并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诉讼事宜。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直到开庭前,双方均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也未提交任何申请。

       开庭之日,原告的代理律师到庭,但原告本人和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出庭应诉情况后,认为原告作为能够明确表达自己意思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知悉开庭时间的情况下,未向法院提供任何书面意见、无任何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法官提醒

       离婚案件是身份关系的变更之诉,它不仅关系到婚姻关系的存续或解除,而且涉及家庭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原、被告感情状况如何,是否有感情基础,除了双方当事人自己外,包括诉讼代理人在内的第三人是无法完全知晓的,代理人根本无法就具体事实来陈述和发言,案件事实很难查清。如果确有无法到庭的客观事由,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