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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一百余元 被罚一万余元 这个商家亏大了

作者: 袁林     时间:2018-01-18 阅读:506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2016年11月3日,被执行人覃某在未查验食品批次质量合格证明情况下,从武汉市汉口北四季丰华西区B6伍凤副食购进2件大阪话梅肉(凉果类)。2016年11月18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被执行人所经营的上述2件大阪话梅肉(凉果类)进行了现场随机抽样,乙酰磺胺酸钾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覃某已将上述160袋大阪话梅肉售完,售价:2.00元/袋,售价合计:320.00元,获取利润:112.00元。


   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查明覃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覃某作出以下处罚:一、对采购上述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12元;三、对经营上述不合格的160袋大阪话梅肉(凉果类)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覃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2018年1月17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覃某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缴纳违法所得112元、罚款5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元,合计10112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做到“六要”、“六不要”。

   “六要”:一要看证照;二要看包装;三要看厂名;四要看日期;五要看文号;六要看标志。

   “六不要”:一不要购买添加剂超标的食品;二不要购买杂质污染食品;三不要购买味道异常的食品;四不要购买份量不足的食品;五不要购买价格偏低的食品;六不要忘记索要购物凭证。

   食品安全目前已经成为我国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倡导营造诚信、公平、负责任的食品安全生产氛围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及时发现隐患,并防患于未然是摆在有关部门面前的紧迫任务。食品安全无小事,秉承“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舌尖上的焦虑”才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