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咸丰县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院新闻

出具虚假证据 2家公司、4名责任人被处罚

作者: 龙芳     时间:2018-11-29 阅读:494

       我院在审理原告华启军与被告黄新然、黄泽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华启军为了证实其因身体受伤而误工造成了损失,在2018年11月15日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4份处罚决定书和一份处罚意见。处罚决定书及处罚意见的主要内容为:因华启军未供货,导致超市无法正常经营或受到影响,对华启军进行处罚或要求进行经济补偿。经咸丰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五份证据除咸丰县高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能提供证据证实是真实的以外,其余四份证据均由咸丰县美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2018年10月虚假出具,且将处罚决定书的落款时间提前到2017年12月,实际也没有收取罚款。

QQ截图20181129113026.jpg

       本院认为,该几家公司及直接责任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依法进行,应当予以处罚。


         华启军作为提供伪证的当事人,其系伪造证据的主要责任人,应对其进行处罚。

        咸丰县美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作出2017年12月1日的处罚决定为伪造证据,应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安琼应予处罚。安琼在接受本院询问过程中,如实陈述了作伪证的事实,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2017年12月5日的两份处罚决定系新景添购物广场卖场部负责人蒋福祥私自作出,咸丰县新景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并不知晓,其行为不能代表咸丰县新景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对蒋福祥进行处罚,咸丰县新景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不应受到处罚。

        2017年12月11日的处罚意见系咸丰县富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祥作出,应对富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罚,其法定代表人李华祥应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