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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出借的车被盗开后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

时间:2023-07-07 阅读:370

       所谓情面难却,面对亲朋好友借车的请求大多数人在生活中应当很难拒绝,但是如果出借的车又被第三人盗开发生交通事故到底谁负责?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2日,李某将自己的皮卡车借给朋友谭某,谭某使用该车辆将其停放于新城三期处,停放时将车钥匙放置于车内。2022年4月13日10时许,李某接到交警队电话得知其所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到达现场查看后询问谭某,谭某称自己并未驾驶案涉车辆,遂李某报警求助。经警方查阅现场视频监控,发现2022年4月12日22时许,一陌生男子驾驶案涉车辆与邓某所有车辆发生碰撞,遂弃车离开。后邓某诉至本院,要求李某赔偿车辆维修损失、车辆折旧损失、鉴定费共计29100元。至邓某诉至本院,犯罪嫌疑人仍未抓获。

    邓某认为,车主李某对其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在无法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李某应付赔偿责任。李某认为不是自己驾驶,车辆未处于其管理之下,应等到犯罪嫌疑人抓获后,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人在了解案情后,认为肇事车辆系李某所有,其对所有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在肇事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邓某可向肇事车辆所有人李某要求赔偿,李某赔偿后可另行主张其权利。李某在耐心听取承办法官讲解后,请求法院进行调解,自愿承担赔偿责任。经双方一致协商,后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向邓某赔偿车辆维修损失、鉴定费1901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在此提醒大家,公民对其所有的物品负有管理义务,即便出借他人,并不能当然免除其责任,故在出借他人物品,并且是车辆等非一般动产,所有人应加强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安全出行、妥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