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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活动中犯罪行为证据的收集

作者: 张建兵     时间:2015-05-11 阅读:5987

   

信访活动中犯罪行为证据的收集

咸丰县人民法院 张建兵

2014年9月26日

大家好,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大家一起探讨信访活动中的犯罪问题。因为我没有具体从事过信访工作,今天主要就刑事犯罪证据收集方面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观念。说得不好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信访是人民群众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的重要渠道。由于现今社会处于经济转型期,各种利益冲突加剧、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导致信访事件层出不穷、信访表现方式不断激烈化,信访事项处理难度越来越高。

在接访过程中,大家可能都遇到过,有少数蛮横不讲理和撒泼耍赖的信访人,得寸进尺,经常狮子大开口,那种贪婪的欲望永远不能满足,一旦不满足他提出的条件,就组织人员缠访、闹访、集体访、越级访和非正常访,导致信访维稳工作压力不断加大。甚至有极少数信访人为了满足一己私利,采取极端、暴力的违法犯罪手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

在信访工作中,大家或许会有这样的感觉,违法犯罪的信访人不少,但得到依法打击并不很多。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现象呢?我认为,造成这个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犯罪证据不易收集,取证困难,证据不容易固定,导致犯罪事实难以认定,犯罪行为难以得到依法打击。因此,要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犯罪行为,应注重对犯罪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以确保犯罪行为依法受到刑罚的惩处。

一、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谈犯罪行为证据的收集之前,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流程。刑事诉讼流程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的顺序和过程。

要追究信访人在刑法活动中的犯罪行为,一般要经过以下流程。首先是在信访活动中发现信访人涉嫌犯罪后,由信访工作人员或被害人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通过对案件情况和证据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涉嫌犯罪的,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通过收集证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侦查。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通过法庭审理、合议庭评议等程序后,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对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实行)或司法机关(缓刑)执行。

从以上流程我们可以看出,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必须经过一套完善、严格的程序,而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始终贯彻其中。

大家可能都看过法律类的影视剧,在这类影视剧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镜头:“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上,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反复盘问,试图从中找出矛盾,来推翻证人的证言。有时,甚至会出现因一个关键性证据被推翻,而导致整个案件被撤销”。虽然某些镜头可能带有一些戏剧性色彩,但这些内容实际就是刑事诉讼证据运用的具体表现。从这些影视剧里,大家也可以感受到,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成败起着关键性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就是可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对刑事诉讼来说,证据是基础,是认定案情和处理案件的基础,没有证据就不会引发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全部活动都是围绕收集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进行的

二、信访活动中常见刑事犯罪的证据收集

在信访活动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常见的刑事犯罪有三类:扰乱社会秩序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侵犯财产类,

(一)扰乱社会秩序类犯罪

这类犯罪一般都是信访犯罪人纠集多人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公共场所采取堵门、堵路,围攻辱骂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等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损失。这类犯罪常见的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实施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出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犯罪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构成本罪的只能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

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构成要件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样,在刑事处罚上重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在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在人群集结地进行煽动性讲演游说,静坐示威;冲击会场、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围攻、殴打公共场所维护秩序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员等。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在交通要到上聚众长时间停留,堆积物品或设置障碍物,封锁出入通道,阻断交通;聚众拦截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聚众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强占指挥设施,毁坏公共交通设施;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等。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需情节严重的首要分子才能构成犯罪。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对扰乱社会秩序类犯罪的证据收集

(1)现场照片和视听资料。如:采取堵门、堵路或者其他方法,聚众阻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在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进行煽动性讲演游说,静坐示威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

(2)现场执勤民警配合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疏导工作,劝离现场的视听资料、有关企事业单位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或情况说明。

(3)足以证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闹事行为的材料。这类材料主要是证明谁是召集者?是谁负责进行指挥、安排的?参加者都听谁的号令?谁出的主意进行扰乱活动?谁在里面表现最积极?

(4)证人证言。一般包括在场信访工作人员、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执勤民警、围观群众、尚构不成犯罪的参与人员、围观群众等人对案发经过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涉嫌犯罪的人对案发经过的供述,以及对自己行为所作出的辩解。

(6)对有关企事业单位对围堵、冲击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证明材料。一般来说,致使工作瘫痪时间较长;致使教学计划无法完成,影响多人学业;致使政党人民团体大型会议无法如期举行或中止;扰乱医疗单位秩序,致使危重病人不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或残疾的等行为,可视为情节严重。对造成严重物质损失的,还应有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比如我院近期审理的徐某某、刘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在该案中,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8月6日,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为主的百名烟厂下岗职工聚众堵塞政府大楼大门通道,禁止车辆长达五小时,致使县委政府机关无法正常工作。2013年3月,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为主的烟厂下岗职工为阻止捷星石材公司对原烟厂厂房进行开发,聚众堵塞原烟厂大门长达五个月,阻止该公司对厂房内设备进行处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审理后,根据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认定在2012年8月6日聚众围堵县政府大门的事件中,1、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在主观上具有扰乱机关、其他组织工作秩序的故意;2、二被告人组织、指挥、煽动原烟厂下岗职工围堵县政府大门通道,属首要分子。3、二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持续时间长,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给政府形象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失。

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2013年3月围堵原烟厂大门未予认定。由于此次事件缺乏以下方面的证据:1、缺乏证据证实捷星公司在此期间正在原烟厂厂房内进行生产。2、缺乏证据证实二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3、指控造成严重损失仅有该公司相关人员的陈述,无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或其他佐证材料印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数额。4、指控阻扰捷星公司对原烟厂厂房搞开发,缺乏证实捷星公司是否进行了开发、开发的什么项目的证据。因此,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此次指控未予认定。

目前这个案件已经由法院作出判决,分别判处徐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徐某某与刘某某不服判决,已向恩施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

在信访活动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一般会涉及到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和诽谤罪四个罪名。其表现形式多为使用威胁、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或重伤的行为。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注意其与一般殴打行为的区别,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另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是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情的结果,若只是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3、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和诽谤罪都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对此类犯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侮辱、诽谤他人,需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受损等情形。

4、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的证据收集

(1)被害人陈述。被侵犯对象对案件的引发、经过和结果的言词材料。

(2)书证。为公然诽谤、侮辱他人而捏造、歪曲事实的文字材料。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对案发经过的供述和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材料。

(4)证人证言。在场人、目击者以及其他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对案发经过所作的言词证据。

(5)办案民警工作记录或情况说明。

(6)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有关视听资料。

(7)受害人的伤情诊断证明及鉴定结论。

(8)现场照片、勘查检验笔录、指认辨认等其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

(三)侵犯财产类犯罪。

在信访活动中,部分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的目的是为获取物质利益。少数信访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甚至采用骗取、勒索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此类行为一般会涉嫌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实施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人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实施的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其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我县对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追诉起点为2000元。

2、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某个时间遭受恶害。数额较大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多次敲诈勒索是指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起点,但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

3、对侵犯财产类犯罪的证据收集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经过和结果的言词材料。

2、书证。实施诈骗或敲诈勒索行为时的账目、清单、收据和领条等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在场人、目击者以及其他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5、办案民警工作记录或情况说明。

6、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有关视听资料。

7、其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比如笔迹鉴定结论、指认辨认笔录等。

比如前段时间我院审理的刘某某敲诈勒索一案,检察机关指控刘某某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共敲诈勒索现金6500元,但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某敲诈勒索他人现金为3250元,为什么起诉认定的金额和判决认定的金额会存在差距呢?其实就是因为对犯罪金额的认定缺乏有力证据支撑。因为,在敲诈勒索案中,一般仅有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场,在没有视听资料、收据领条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犯罪金额的认定也只有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来综合认定,最终导致认定金额出现差距。

()对其他证据的收集。

在刑事诉讼中,除需搜集以上证据外,还应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和责任能力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居住地、犯罪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等。

2、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是被公安机关抓获还是自动投案。

3、证实犯罪嫌疑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4、有关民事赔偿、涉案财物处理情况的证据。

5、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证据。

三、证据收集时应注意的问题。

既然证据决定着刑事诉讼的成败,那么在收集证据是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作为信访工作人员,如何配合公安机关收集信访活动中犯罪行为的证据呢?下面我就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几类证据时应注意的问题,谈一谈个人的看法:

 (一)物证、书证

1、据以定案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只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在原物不便搬运,不宜保存,依法应当有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二是取得原件确有苦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2、物证、书证收集程序、方式必须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如果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收集证据,就可能会使得所收集的物证、书证欠缺合法性的要求,而被排出在定案依据之外。在收集物证、书证时,应当制作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要经过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要注明原因;还应注明物品的名称、特征、审理、质量等。

3、收集物证、书证必须确认该证据案件事实有关。对血迹、指纹、毛发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需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予以确认。

4、要全面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证、书证,避免因遗漏收集相关证据导致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作为信访工作人员,要如何配合公安机关收集物证、书证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好案发现场,不要轻易触碰、移动案发现场的犯罪工具、犯罪侵害物、犯罪遗留物等物品,如现场伤员需要救治,阻止通道的物品需要搬出等,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将现场状况固定下来。

比如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人案,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刑事专家一致同意,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的结果不会撒谎。但是,如果血迹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赃,那么它的可信度则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这些毛病全都存在,最终导致辛普森被无罪释放。

2、要妥善保管信访人递交书面材料的原件,并注明递交人姓名、递交日期后,由收件人签名。

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全面地提交所保存的物证、书证的原物、原件。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的来源和内容必须真实客观。证人无论是直接了解的情况还是间接了解的情况,都必须说明其陈述的情况的来源,而不能通过估计、猜测来推断案件事实。

2、证人证言不包括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和评论等主观内容。

3、证人证言只限与自然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任何非自然人的机关、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性文件等书面材料,不属于证人证言。

4、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并且具有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能力。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虽然了解案件情况,但也不能作为证人。

5、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利害关系等情况,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

6、收集证人证言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由于信访活动中出现违法犯罪时,信访工作人员往往直接目击犯罪发生经过,直接维持信访秩序,直接经手处置非正常上访,甚至直接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追诉信访活动中的犯罪时,信访工作人员常常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刑事案件的证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客观、全面、真实的陈述自己所知道或了解的案件情况。

2、对自己陈述的所了解的案件情况要说明来源。

3、在陈述案件情况时,不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和评论。

4、尽量少用或不用大概、估计、可能等不确定性字眼。

5、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是证人的法定义务。因此,信访工作人员作为刑事案件的证人时,要抛开思想顾虑,及时转变角色,客观全面的陈述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

6、要积极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对涉及信访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辩护人往往会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这既是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正当权利,也是某些辩护人阻截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策略。作为信访工作人员,往往因为思想有顾虑,而不愿意出庭作证,对大家的思想顾虑我也能够理解。但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核实案件情况,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法院对辩护人的证人出庭申请处理起来也很棘手。如果要驳回辩护人的申请,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而法律规定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又很少;如果法院采纳辩护人的申请,决定通知证人出庭,而证人又拒绝出庭,将会导致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因此,为了公正的审理案件,使被告人做到心服口服,证人出庭作证是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三)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的来源必须合法真实,对提交的视听资料还应附有相应的提取说明。

2、视听资料应当提交原件,并注明有无复制和复制的份数。对提交复制件的,还有附有无法提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原件存放地点等说明;制作复制件的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同时,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还应在制作说明上签名。

3、视听资料在收集和制作过程中,不得有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4、视听资料的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侦查机关采取监听、监视措施制作的视听资料,必须有严格的批准手续,收集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5、视听资料的内容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特别注重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在接待信访人、处置信访事件过程中,最好能做到全程录音录像,以便固定好原始的影像资料。信访工作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得采用监听或监视的手段搜集视听资料,在接待信访人时,应将录音录像设备放置在信访人知晓的位置,并明确告知谈话内容将被录音录像。

2、在搜集扰乱社会秩序类犯罪的视听资料时,对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言行,应作为重点搜集对象。

3、对扰乱社会秩序类犯罪,收集的视听资料要能客观全面的记录现场状况,反映造成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等活动无法进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人群拥挤、秩序混乱;堵塞、拦截车辆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聚众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还要摄制事发后的现场状况,反映人群离开时的情况、犯罪遗留物、被毁损财物等现场状况。

4、对现场视听资料的搜集,可采用多台照相、摄像器材进行搜集,以便能全面反映现场状况。

5、现场视听资料,应注明拍摄取证的时间、地点、拍摄人姓名,并附制作过程的说明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信访工作人员长期工作在信访一线,对信访对象的身份情况、信访诉求、信访目的、有无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比较了解。对在接访活动中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收集和固定原始证据。在信访接待、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要坚持录音、录像,固定第一手视听资料;对信访人递交的信访材料、账目、条据等原件要注意保存,并注明递交人和递交日期;妥善保存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标语、条幅、传单等物证;及时给公安机关提供案发现场的其他在场人名单,便于公安机关收集证人证言。

以上是谈的一些个人观点,不一定很全面,讲得不好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