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转移存款 仍属夫妻共有
作者: 杨明高 时间:2013-03-19 阅读:776
本网讯(通讯员 杨明高)在起诉离婚前支取存款5万元,且拒不说明支取该存款的合理用途。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刘某某支取转移的5万元及利息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须予以分割。
妻子:起诉离婚前支取存款5万元
刘某某与周某某2008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自2009年起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近年来均与对方的父母发生肢体冲突,夫妻感情难以维系。2013年3月,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周某某离婚。但是在诉讼中,周某某提出夫妻双方多年来存有几万元积蓄在原告的控制之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提供了刘某某在起诉离婚前的一个月内,将在自己名下的5万元定期存款取走的证据。庭审中,刘某某未就该存款属于个人财产提供证据,也拒绝说明其支取该笔存款的用途。
法院:无法说明合理去向须予以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起诉前支取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及利息,既无法证明该笔存款属于个人财产,也拒不说明支取存款的合理用途,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官释法:离婚前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转移或者隐匿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即使在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在离婚时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仍可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