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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为“重组家庭子女”筑起幸福堡垒

作者: 田雨露     时间:2018-02-12 阅读:432

   2月8日上午,咸丰法院立案大厅来了两对男女,经立案庭工作人员询问,得知双方系初婚夫妻离婚后重组的两个家庭,两家人此次前来法院是为了变更初婚时两个婚生子女的抚养关系。  受案后,家事审判庭严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办公室,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后,了解到原被告于2016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大儿子由父亲抚养并随其生活,小儿子由母亲抚养并随其生活。离婚后,双方各自组成了新的家庭,不久,大儿子提出想随母亲生活,小儿子提出想随父亲生活。出于对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原被告决定尊重子女的选择,双方一起到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为了更好查明事实,严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将两个涉及变更抚养关系的小孩带到了办公室,两个小孩到场表示想变更抚养关系属实,两边的继父和继母也乐意接纳两个孩子,愿意配合法庭参与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两个小孩的抚养关系顺利变更!

   本院审判人员出于对小孩健康成长的考虑,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又对两个家庭分别做了协调工作,严法官从化解两个家庭的的细微矛盾,聊到子女的教育成长规划。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并对审判人员的工作表示肯定。

   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尊重孩子意见,不可盲目的争取抚养权而伤害到孩子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