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他人农作物 既受罚又赔钱为那般
作者: 刘平毅 李美照 时间:2012-11-20 阅读:1814
本网讯(通讯员刘平毅 李美照) 日前,咸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毁损他人农作物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2962元。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系姑嫂关系。2011年被告陈某之弟在外打工意外死亡后,被告陈某认为原告刘某其对母亲没有孝心,于是心怀不满,2012年6月17日中午被告陈某去看望其母时,就用事先准备好的除草剂(草甘磷)喷洒在原告刘某家承包的田土所种的水稻和玉米上,使得原告刘某家的水稻及玉米全部死亡。事后被告陈某被咸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400元的处罚。2012年7月26日咸丰县农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实地调,原告刘某家的水稻和玉米因除草剂全部绝收,损失合计296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种植水稻及玉米的田土是原告以家庭承包方式依法从村民委员会取得,其承包经营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故意毁损原告所种植的粮食作物水稻和玉米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予赔偿。法院遂依据法院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