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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出彩”行政机关负责人

作者: 冉隆胜 向开国     时间:2017-01-22 阅读:1367

         本网讯(通讯员冉隆胜 向开国)自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了规定,根据《恩施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咸丰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目前,全县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已有较大改观,出庭应诉率逐步提高,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行政审判逐步告别“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有力地推动了“法治咸丰”建设战略的贯彻落实。这里不免要提到三位出彩“行政机关负责人”。
        一、最“尽职尽责”的出庭负责人—咸丰县公安局局长欧阳平         
  2016年4月21日,我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不服被告咸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6月3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咸丰县公安局局长欧阳平作为被告出席,庭审中,欧阳平局长在法庭上积极发表辩论意见,围绕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根据法律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发表观点。庭审后,承办法官主动与原告沟通,向原告宣传解释相关法理,最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该案较好的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最“任劳任怨”的出庭负责人—咸丰县民政局局长吴国会
  2016年3月7日,我院受理了原告夏某某不服被告咸丰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这是我院受理的首例起诉民政局的行政案件。开庭当天,咸丰县民政局局长吴国会在自己腿部受伤,行动不便的情况下仍坚持拄着拐杖亲自出庭应诉。这较好的体现了行政长官对依法行政的高度重视和对审判工作的大力支持。
        三、最接“地气”的出庭负责人—丁寨乡人民政府乡长杨丹
  2016年10月25日,我院受理了原告金某某不服被告咸丰县丁寨乡人民政府林地行政确权一案,开庭当日,丁寨乡人民政府乡长杨丹早早的来到审判庭。杨乡长对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都了如指掌,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对原告方提出的疑问一一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解答。
  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有利于行政负责人准确掌握行政争议产生的原因,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发现行政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对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至关重要的作用。2016年我院行政诉讼案件开庭22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高达68%。正是因为有这些出彩“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现,有力的推动了“法治咸丰”建设战略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