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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债务168万元 原、被告因虚假诉讼被拘留

作者: 龙芳、司马楚玲     时间:2018-11-02 阅读:666

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处理了一起虚假诉讼行为,当庭作出对常某、刘某分别处以拘留10日,罚款1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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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还要从2016年一起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说起:2016年3月,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常某诉被告谭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680000元。原被告双方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庭前调解协议:被告谭某、刘某于2016年3月27日之前偿还原告常某借款本金168万元。2016年3月30日,常某凭据该调解书以申请人的身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其执行申请。

       2017年,原审被告谭某主动向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反映虚假诉讼的事实,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今日,咸丰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重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被告陈述:常某与刘某、谭某是邻里关系,两家关系相处较好。2008年至2010年期间,谭某、刘某因做工程亏损,被多人起诉,其房产被咸丰县人民法院查封。2016年初,常某与谭某、刘某恶意串通,虚拟168万元的债务,常某以原告身份要求谭某、刘某偿还债务为由,于2016年3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目的是参与分配本院已查封的谭某、刘某房产,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咸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审被告谭某、刘某为阻止其他债权人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与原审原告常某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伪造证据提起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以图在执行程序中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后因意外原因未遂,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冲击了社会诚信体系,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成立,本院再审予以纠正。对常某、谭某、刘某故意虚构案件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鉴于原审被告谭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承认虚假诉讼的事实,有悔改表现,目前又因重病无自理能力,对其免予处罚。庭审中,原审原告常某、原审被告刘某自愿具结悔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理决定。综上,作出如上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