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咸丰县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公告

时间:2025-01-26 阅读:284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公告


经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与咸丰县交通运输局磋商,双方于2023年1220日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请求本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对协议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

G351国道恩施芭蕉至咸丰龙井段改扩建工程(咸丰段)位于湖北省恩施州咸丰县境内,经大集镇进入咸丰县,利用恩咸线通道布线至黄虎坝,新建大桥跨越唐崖河,利用S249南下至大沙坝,设隧道到达二道水,利用清小线通道布线至小村,由小村北侧绕过镇区,向西布线经李子溪、八家台、梅子坪,到达活龙坪镇区,由镇区北侧绕过,向西北方向布线,经晓溪到达终点龙井,与规划S366平交,咸丰境82.28km。项目建设方咸丰县交通运输局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开工,存在违法用地的情况。2021年、2023年分别被咸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截止至2023年11月,该工程未全部完工,已修建谢家土至大沙坝段(桩号K56+160-K74+740.09)。经初步核查,项目已修建工程存在压占土地、边坡开挖破坏土地及地形地貌景观等事实,且项目建成后,部分工程需永久压占生态红线及林地,造成土地硬化及林地消失,水土流失及土壤生态服务功能降低等不利后果,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2023年12月7日,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编号:天欧环鉴〔2023〕第39号)评估结果:本次鉴定评估内容为351国道恩施芭蕉至咸丰龙井段改扩建工程(咸丰段)占用林地(包括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临时场地占用林地的损害情况,工程损害土地面积为17.871hm²。工程施工造成评估区域林木消失,其中损失乔木数量3575株,灌木数量185800株,草本植物约1787万株。相比基线,发生了明显不利的改变。涉生态保护红线与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项目破坏土地面积为17.871hm²,导致占用区域生物多样性下降,土壤保育、固土、保肥功能下降等生态损害。本项目价值量化包括:支持服务功能价值量化、生态恢复价值量化和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支持服务功能价值量化1302.7万元生态恢复价值量化140.93万元,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量化313.61万元,共计1757.24万元。另聘请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评估费人民币10万元。

鉴于以上事实,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与咸丰县交通运输局就生态损害赔偿相关事项进行了磋商,经磋商,双方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要内容

(一)评估费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由咸丰县交通运输局向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支付。

(二)环境损害价值:1757.24万元。修复目标:完成不低于1757.24万元价值的替代修复。修复措施:采用绿化培土与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方式对施工区域进行生态环境修复。

修复内容:根据咸丰县交通运输局《351国道恩施芭蕉至咸丰龙井段改扩建工程(咸丰段)生态修复方案》

本院依法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为20251月26日至202522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果发现存在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请在公告期内书面告知本院行政庭。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8-6891857

联系地址:咸丰县高乐山镇育英路26号

                              20251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