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方法
作者: 郑超 时间:2015-06-09 阅读:3267
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方法
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主任 郑超
各位新任陪审员同志,下午好。根据院党组安排,今天由我组织大家一起学习有关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方法,我现在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基础、制度渊源、指导思想、工作地位、工作纪律、参审基本方法等方面作简要介绍,有不对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法院聘任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律在关于审判组织、诉讼程序等方面都有
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相关规定,如:
1、民诉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2、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同时,还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等也有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规定。
二、 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大幅增加,尤其是新类型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不断增多。现实决定法院工作不得不用新的手段、新的方法解决新的社会矛盾。
正是基于此,各级人民法院更加重视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和作用,通过人民陪审这个“媒介”,使司法可以依法吸收社情民意,让社情民意可以正当影响司法,进而实现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人民陪审员以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判断法律事实,其民间智慧可以和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优势互补,从而不断提高司法应对新的社会生活的能力。
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社会各界,熟悉社情民意。例如:活龙坪人民法庭要在茅坝村去办理一件当事人一件分歧很大、矛盾多的离婚纠纷,现在有我们瞿红安校长兼任的陪审员参加,那我们寻找当事人、了解当事人思想动态、家庭关系及其社会关系、其夫妻关系状况就又容易、有准确,要切中要害,说服当事人就方便、快捷的多;同时,瞿红安陪审员出面解决这个纠纷说不定就会事半功倍。又如,清坪法庭为审理一起在申里坝地带的经济纠纷,为给被告送达相关文书跑了好几趟,被告老是不在家,电话虽然打得通,他就是扯谎了皮的,今天不得空,明天各出门了,就是不到法庭去,不与法官见面,拖延搪塞。现在好了啊,有杨芳医生当陪审员,她人熟、地方熟,说不定与当事人也熟,还掌握他们之间纠纷的一些来龙去脉,,参加了合议庭,不光帮忙通知得到被告去应诉,还能切中案件实质要害,为裁判、调解作出一份贡献。你们将群众所具有的善恶观念、是非认定带进审判过程并以此对纠纷做出判断,体现了大多数人民的意愿,使得审判活动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体现了人民司法的属性,从而较好地实现了审判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人民陪审员以群众易懂、易信的语言解读法律,有利于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相融,有利于劝导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息诉解纷。所有选任你们这些陪审员,其目的在于:1、吸收人民群众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实现宣传法律、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2、实现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加大法院审判规则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3、采集民意,实现更加充分了解社情民意的目的,让法院的审判更加接近客观事实,裁判更加合理,从而不断提高司法应对能力,适应社会新的、不断变化的情况。
应该看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充分借助陪审员“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和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使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社会生活、贴近人民群众、贴近时代要求,是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司法公正、司法走近人民的最好方式。
三、设立人民陪审员的渊源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不同的革命历史时期都有其具体体现。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在修正<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以及现在适用的新的《民事诉讼法》、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和今年5月1日才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并且,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从立法机构到审判机关都有规定,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的通知》等都对加强和保障人民陪审员工作都进行了规定。
四、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地位
2012年,我院在全县选任了部分乡、村干部为特邀人民调解员,我们说他们是法院的传话员、信息员、调解员,是我们法院的编外法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你们就不同,你们平时是村干部、老师、是医生,当你们参加审判案件时,你们就是人民法官,你们的提问、陈述的事由、发表的意见都将是案件定性、裁判的依据,在审判案件中,你们是拥有神圣的一票的。
五、工作纪律问题
每次为陪审员同志讲课,院领导都再三的嘱咐我,要把纪律强调、解读到位。今天也一样,我要讲一讲法官的纪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各级法院都高度重视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准则,也制定、颁发了很多法规、条例。这里不一一列举和解释,重点讲一讲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规定: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在遵守纪律的同时,我们还有恪守法官职业道德,认真践行法官职责,具体有:1、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秉公办案;2、遵守廉政纪律,保守审判秘密,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3、忠于事实,独立表决;4、准确把握,不推卸责任;5、切实履行监督、宣传职能;6、乐于参审,积极学习、参加培训;7、注重司法礼仪,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归纳起来就是:得依法、要保密、勤阅卷、重事实、敢担当。
六、参加审理案件的一些基本要点
一是杜绝陪而不审,光听不想,光看不说的现象在之前的审判活动中或多或少是存在的。人民陪审员是严格程序的选任来的,你们是其他行业的精英、骨干,请你们参加审判工作的目的就是为把案件审理得更清楚、裁判得更合法合理,你们的意见、疑问法官都会很重视。希望你们在参加的审理活动中积极探索、大胆发问、解疑答惑。
二是禁止合而不议。顾名思义,就是在参加合议庭合议时,不发言、少发言,不辩、不争,随声附议,没有个人见解。话不说不明,事不争不清、理不辩不直嘛。发言是每个合议庭成员的权利、合议案件不是批斗会,而是辩论会。
三是应该掌握诉讼程序,积极参与、有力帮助合议庭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都会避重就轻、趋利避害。法庭调查十分重要,学会对待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中可能反映的问题,善于抓住实质,法官发问讲方法、抓要害的技巧。
由于本人水平有限,今天我毫不怕露丑,给大家讲了一些个人意见,占用了你们宝贵的时间,不对之处,请包涵,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