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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你的“未”来我们一起“养”

时间:2024-06-07 阅读:804

      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通常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但“争养”或“推养”问题屡见不鲜,对子女带来的伤害可能远远超过离婚本身,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近日,咸丰法院清坪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双方针对孩子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约定共同抚养。

情之所起

       廖某与朱某于2011年自由恋爱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7月4日育有一子。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廖某于2023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朱某离婚,经调解,双方冰释前嫌,廖某撤回起诉。2024年,因矛盾逐渐加深,廖某一纸诉状告至法院,再次请求与朱某离婚。

爱之所归

      案件进入调解阶段,双方均同意离婚,但针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承办法官遂调查到孩子平时的生活状态发现,原被告在实际分居之前,是由其父母及奶奶共同照看,并且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状态。经征询孩子本人意愿,其表示想跟父母一起生活。

      承办法官认为,维持共同抚养的状态,对孩子来说受到的影响更小,也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故结合实际情况,在经过近两天的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在校读书期间与朱某及奶奶一起生活,寒暑假与廖某一起生活,孩子的学费、生活费、医疗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道之所往

    “共同抚养”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大部分离婚案件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可能会判给父亲或者母亲其中一方,除此之外还有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或者父母协商一致共同抚养子女的情况。司法实践中由于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而引发社会矛盾的情况更是时有发生。完整的父爱、母爱及家庭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来说不可或缺,无论子女是归一方抚养,还是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都是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婚姻关系虽然解除,但是对于子女的关心和爱护不应减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认识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