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儿子抚养费 追加保证人执行
作者: 杨明高 时间:2012-10-11 阅读:478
在案件审理期间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案件审结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外出务工,法院依法追加保证人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保证人的银行存款,以此促使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近日,咸丰县法院通过采取上述措施,顺利执行和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咸丰县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被告刘某抚养,原告黄某某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30000元给刘某。在案件审理期间,为确保抚养费的支付,黄某某的哥哥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出具了一份“担保书”,声明如果义务人不按法院判决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其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抚养费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判决生效后,黄某某没有按期支付抚养费,刘某于2012年8月8日向咸丰县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调查了被执行人黄某某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黄某某本人也外出打工。法院于是将案件审理期间的保证人黄某某的哥哥追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并冻结了黄某某哥哥的银行存款30000元。执行人员告诉黄某某的哥哥,要求其协助做被执行人黄某某的工作,以促使其履行。
被执行人黄某某得知法院将其哥哥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存款后,感到了执行的压力,主动给执行人员打电话,称愿意履行义务,请求法院不要扣划其哥哥的存款。咸丰县法院在征得了申请执行人刘某的同意后,暂缓了该案的执行。 9月19日,黄某某从外地赶回法院,执行人员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通过努力,很快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黄某某当天支付30000元抚养费给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