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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咸丰法院制定十条意见

作者: 李伟     时间:2018-11-27 阅读:1952

       为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落实县委“五大一新”战略部署,推进“五个咸丰”建设,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咸丰县人民法院制定十条意见。
       一、依法严厉打击涉民营企业犯罪。对于强买强卖、阻碍生产、以维权为名敲诈民营企业等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刑事犯罪,在刑法规定幅度内从严处罚。
        二、帮助民营企业堵塞管理漏洞。组织法官分别就民营企业劳动用工问题、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工作进行专题调研,结合具体案例对民营经营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分析,指导企业优化管理制度,从法律层面帮助民营企业规范管理,堵塞管理漏洞。
        三、帮助民营企业规避商业风险。组织法官就涉民营企业合同纠纷开展专题调研,通过案例分析总结民营企业面临的商业风险,深入民营企业开展商业风险提示,对民营企业重大合同提出建议,帮助民营企业提高防范商业风险的能力。
       四、开辟民营企业快捷诉讼通道。对于营企业提起的民事诉讼,坚持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实现审(执)限内提速。法院内部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对民营企业起诉的案件,坚持一月一清理,杜绝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拖延。
        五、依法缓解民营企业“融资贵”问题。对于民营企业的高利借贷,凡属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了认真审查有无计算复利、提前收取利息、利息超标等情形外,还要加大调解力度,尽最大努力促使债权人主动降低利息。
        六、依法维护民营企业资金链安全。对以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民企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就业的负面影响。必须对民营企业采取强制措施的,应事先呈报院长批准。
  七、积极推进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对于申请破产的民营企业,要分门别类进行甄别,不能盲目进入清算程序。对于具备长期发展潜力,短期内因资金困难而陷入瘫痪的民营企业,要积极引导民营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机。
  八、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对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不得轻率定罪,要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罪与非罪不清的按无罪处理。凡属拟判决民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有罪的案件,一律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九、多措并举化解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对于涉民营企业的重大或群体性矛盾纠纷,要积极参与党委领导下的联动调解机制,提前介入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对于各类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涉及民营企业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司法确认,维护调解协议的效力。诉外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引导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依法加以解决。
  十、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坚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大企业与小企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杜绝单纯地以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优先为借口损害民营企业利益。对于国有企业、国家机关拖欠民营企业欠款的案件,要加大执行力度,帮助民营企业盘活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