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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涉企案件优先立案、 ​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改革方案

作者: 咸法宣     时间:2021-03-17 阅读:2038

关于对涉企案件优先立案、

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一系列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以及州、县 2021 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效,营造公平、高效、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改革方案。

一、坚持涉企案件办理“三优先”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开辟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实行涉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有效破解制约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二、完善便企利民立案措施

2.立案服务窗口优先办理涉企案件。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告知事项,在窗口单位醒目位置公示,并做到“四个一”,即咨询事项一次说清、办事程序一次讲清、填报材料一次给清、能办事项一次办清。对符合立案材料的案件,快速受理立案环节,做到“五个当天办”,即当天受理、当天审核、当天立案、当天扫描、当天移送。对重大疑难案件最迟三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借助信息化手段减轻企业诉累。在做好现场立案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自助立案、网上立案、巡回立案和跨域立案等立体化诉讼服务渠道,全面推广“湖北移动微法院” 小程序和“律师服务平台”立案、大力推行网上提交材料、网上缴费等“指尖”诉讼服务,充分尊重企业多层次、多样化立案需求。

4.对生产经营前景良好而无力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由法院审查决定。对企业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律不予收取申请费。推行破产债权争议诉讼收费“100”,切实降低企业诉讼成本。

三、依法优先审理涉企案件

5.推行涉企诉讼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应在立案后20日内审结,繁案应在 3 个月内审结,最迟不超过 6 个月。

6.审慎审理涉企业、企业家经济犯罪类刑事案件。要严格适用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审慎办理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经济犯罪案件,严格把握犯罪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遵循罪行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原则。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防止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7.加强对侵犯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行为的打击力度。注重通过司法审判打击侵犯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索贿、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企业家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充分激发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

8.依法审理金融借款案件,着力形成良好的银企关系。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依法予以纠正,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效运用各类司法辅助手段,以向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督促金融机构及主管部门规范管理,加大对银行从业人员违规审核发放贷款或借企业名义套取贷款行为的协查通报力度。注重促进银企合作、增进银企互信,灵活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延期还款、分期履行等调解方案,使民营企业能够通过生产经营提高偿债能力,度过阶段性债务危机。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积极推进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发现对民营企业非法催讨、暴力催讨等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推动形成合法有序 的民间融资市场。

9.依法妥善化解涉企劳资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引导企业和劳动者依法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对劳动者不诚信的辞职行为影响到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诉求。建立对利用企业管理漏洞恶意牟利行为的甄别机制,维护企业正常有序运转,给予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转型空间。

10.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公平高效的执法环境。加大对涉企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力度,纠正缺乏法律依据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以及在法定条件之外增设条件行为,打破各种各样的不合理不合法门槛,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为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支持行政机关合法的市场监管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合法经营。妥善审理涉企行政协议纠纷,及时监督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依约履行行政协议及单方面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11.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分别情况依法处理。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四、用活执行措施,确保涉企案件执行效果

12 .推行涉企执行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应在 1 个月内执结,繁案应在 3 个月内执结,最迟不超过 6 个月。对企业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积极开展“涉民营企业”、“涉金融债权”等专项执行活动,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大力推进财产网络询价和拍卖工作,缩短财产处置周期,及时实现胜诉权益。对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禁超标的查封,尽量采用“活封”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于企业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或因申请人滥用权利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无履行能力但不存在故意逃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不符合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的,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剔除。推进“僵尸企业”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实现“腾笼换鸟”。认真执行《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规范指引》,明确执行案件移送启动破产程序的具体流程和处置规则,对于明显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在执行程序启动时即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是否同意“执转破”,尽力盘活企业有效资产。

13.依法严格审查对企业的财产保全申请,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加强对涉企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坚决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保全,侵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坚持差异化处置,对暂时陷入债务纠纷,但仍正常生产经营、尚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谨慎适用保全措施;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优先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保全措施;灵活适用固定资产“活查封”措施,在确保被申请人不转移财产的前提下允许其继续使用。

五、优化司法服务企业手段

14.依法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积极主动跟进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院领导每季度深入工业园区、企业、施工现场开展一次走访调研,主动了解项目征地拆迁、企业运营和园区承接中的法律难点和需求,依法消解法律方面的障碍。对暴力阻挠工程施工、聚众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快审快判快执。

15.建立法官与企业结对服务机制。选派优秀法官与重点企业结对服务,主动深入企业进行“法律体检”,帮助企业规避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咸丰县工业园区建立巡回法庭,及时受理和审理涉企案件,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16.健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新机制。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强化矛盾纠纷诉前化解,探索构建多方参与、多元化解纠纷新模式,推动建立诉调对接中心,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涉企案件诉前调解,最大限度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诉前。

17.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加强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审判流程、庭审、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建设,向企业及企业家公开审判、执行各主要流程节点相关信息,落实阳光司法各项措施,保障市场主体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利用政务网站及微博、微信等载体,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营造尊商、重商、安商、扶商的良好社会环境。

六、加强组织保障

18.为确保涉企案件“三优先”改革事项的落实,特成立以院长佘华负总责,副院长刘光辉、杨胜昔、李伟和执行局局长熊国华、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燕君具体负责,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及其法庭、执行员参加的“三优先”改革落实工作机构,由立案庭和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并与县委政法委、县工业园区、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人社局、县科经局、县住建局、县人民银行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沟通机制,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0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