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业务知识讲座
作者: 郑超 时间:2014-10-20 阅读:934
人民陪审员业务知识讲座
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主任 郑超
今天我和大家一起学习有关人民陪审员的常识,讲得不对之处敬请指正。现在从以下几方面一起学习。
一、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由来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大幅增加,尤其是新类型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不断增多。现实决定了法院工作必须用新的手段、新的方法解决新的社会矛盾。
基于此,各级人民法院更要充分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和作用,通过人民陪审这个“媒介”,使司法可以依法吸收社情民意,使社情民意可以正当影响司法,进而实现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人民陪审员以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判断法律事实,其民间智慧可以和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优势互补,从而不断提高司法应对新的社会生活的能力。
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社会各界,熟悉社会生活,他们将群众所具有的善恶观念、是非认定带进审判过程并以此对纠纷做出判断,体现了大多数人民的意愿,使得审判活动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体现了人民司法的属性,从而较好地实现了审判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人民陪审员以群众易懂、易信的语言解读法律,有利于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相融,有利于劝导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息诉解纷。
应该看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充分借助陪审员“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和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使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社会生活、贴近人民群众、贴近时代要求,这是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司法公正、司法走近人民的最好方式。
二、相关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等。
三、现行三大诉讼法律关于审判组织、诉讼程序等的相关规定
1、民诉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2、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4、三大诉讼的开庭程序基本相同,即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其中民事诉讼还应该在最后征询意见,进行调解。作为庭审功能的发挥关键在法庭调查,所以在法庭调查阶段设置了大概三个程序;一是当事人陈述,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被告答辩;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辩解;第三人陈述。二是举证、质证,包括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等;三是法官发问调查,这在审理案件时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