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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 被告人冯某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作者: 肖起红     时间:2014-11-19 阅读:926

    本网讯(通讯员肖起红)被告人冯因犯抢劫罪(未遂),2008年6月10日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为2008年6月23日至2013年6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月16日,冯某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8月4日被咸丰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且因被告人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故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