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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 ≠失地,承包地被征收,离异女子是否可获得应得份额征地补偿款

时间:2023-04-07 阅读:242

       离异女子遇上征地,前夫拒绝分配补偿款,离异女子可以获得应得份额征地补偿款吗?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你就可以!

       近日,活龙坪法庭依法审结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离异妇女邱某成功拿到其应得份额补偿款,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情简介

      邱某(女)与黄某(男)于1989年结婚。1991年生育长女黄甲,1997年生育次女黄乙。邱某与黄某结婚后,邱某的户口迁入黄某所在村。2018年2月10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黄某作为家庭成员的代表与所在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邱某与黄某家庭按家庭人口四人承包了该村土地14.12亩。2021年12月17日,邱某与黄某家庭承包的3.588亩土地因G351国道建设工程建设需要被征用。2022年5月27日,邱某与黄某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分割事宜进行约定。2023年2月6日,黄某所在乡人民政府向黄某支付被征用土地补偿款16万元。2023年2月1日,邱某诉至本院要求黄某给付补偿款的1/4。黄某以邱某不是承包地共有人且双方已离婚为由,不同意邱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邱某在与黄某结婚后将其户籍迁入黄某处,2018年2月10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黄某作为家庭成员代表与所在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中登记的承包权利人为邱某、黄某及两个女儿,黄某所在的家庭“户”按家庭人口四人取得承包经营权。邱某与黄某离婚后其户口一直登记在黄某处,其仍是黄某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邱某在别处未被分配土地,双方离婚时未对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其两个女儿亦享有相应的份额,现土地被占用,相应的补偿款也应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故邱某有权主张补偿款的四分之一份额。本院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特点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判决被告黄某支付原告邱某四分之一的土地补偿款即4万元。

法官说法

       关于离异妇女是否享有原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问题,实践中存在很多误区,有人认为离异女不享有原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也有人认为离异女应享有原家庭结构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份额,认识的误区导致农村女性出嫁失地、离婚失地现象很普遍。

如何实现土地征收补偿的公平分配,保护离异女的合法权益?

      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于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地而言,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原则,承包地始终由该户内的家庭成员承包经营,但有两种因素除外

       一、户内的家庭成员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享有承包经营权;

       二、外嫁女或离婚、丧偶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即便其户口已经不在该家庭户内,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享有的份额为1/(该家庭户内现有农业户口家庭成员数+1)。

     可见,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为外嫁、离婚或丧偶的原因而当然丧失,妇女离婚仅仅是婚姻关系的解除,如果妇女在新的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仍享有原家庭“户”项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