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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3.15】咸丰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助您练就“火眼金睛”

时间:2023-03-15 阅读:544


编者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的平台和形式日益丰富,消费陷阱也越来越隐蔽,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了每个消费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案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咸丰法院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旨在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提醒消费者依法维权,共同缔造良好、安全的消费市场环境。时值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咸丰法院特为各位读者奉上四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某诉温某买卖合同纠纷案——隐瞒车辆抵押事实,消费者可要求解除购车合同

01

基本案情

Law

      温某系二手车商。2022年8月原告覃某向被告温某订购一辆二手车并分批次给温某转款21000元,同年8月起,温某以购车费为由多次向覃某索要购车款9000元,共计30000元。温某收款后将准备出售给覃某的车辆抵押给案外第三人,而覃某对此并不知情。覃某多次催要交车无果,便让温某出具返还购车款的欠条一张,约定2022年10月25日前由温某返还购车款。约定到期之后温某未支付上述欠款。2022年11月7日覃某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温某向原告一次性返还购车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2

判决结果

Law

      本案经咸丰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温某所欠原告覃某购车款30000元(含违约金及损害赔偿),由被告温某于2022年12月1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二、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温某负担。

03

典型意义

Law

      知情权系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经营者负有全面、如实、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义务。因经营者隐瞒或者向消费者提供错误认知而产生的消费行为,应允许消费者行使撤销权。本案中覃某欲购买二手车辆,而经营者却隐瞒该车辆已经抵押给他人的事实,导致经营者无法交付车辆并完成车辆过户,消费者有权依法请求撤销购买合同,返还购车款。咸丰县人民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组织调解,让温某退还覃某购车款项,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


秦某某销售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秦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保健食品中含有害物质,仍多次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四川省成都市两地购进保健食品并进行销售。2021年11月10日,咸丰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秦某某销售的保健食品57种,其中片剂、胶囊、丸剂共计10777粒;水剂16瓶;粉末8盒。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上述扣押的57种保健食品中,由唐山市公安局机场治安分局送检的三种保健食品中均含有非法添加物“西地那非”;由咸丰县公安局送检的其他54种保健食品中,有45种含有非法添加物“西地那非”。

      咸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秦某某承担有害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8510元;2、被告秦某某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02

判决结果


      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2)鄂****刑初**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某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秦某某对其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在咸丰县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秦某某赔偿人民币98510元。

03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近年来,随着大众健康意识和养生意识的逐步提升,销售保健食品、药品的商家也越来越多,但因保健食品、药品的行业门槛和违法成本低,导致保健食品、药品的质量良莠不齐。本案就是销售有害保健食品乱象的一个缩影。被告人秦某某明知保健品内掺有有害非食品原料而继续进行销售,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判决既告诫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守法经营,切不可贪利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也彰显了法律保护守法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决心。


旅行社私自改变旅游行程,旅游者可要求退还旅行费——文某某等诉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01 基本案情

      以原告文某某为代表的25位旅行者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泰国六日游,该旅行社收取游客旅游费后,组织原告文某某等人到达重庆,以无机票为由一再改变旅游行程,文某某等人不满其行为,决定返回咸丰,并向旅行社请求退费。双方经多次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返还文某某等人的旅行费39600元,……2019年1月 10日来公司退钱”。履行义务期间届满,某旅行社未向原告等人支付相关费用,文某某等人遂诉至法院。




02  判决结果

      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某旅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文某某等人每人旅游费1980元,共计人民币39600元。



03 典型意义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随着各地旅游业的大力发展,为方便出行,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旅行社报团旅行。旅行社在为消费者提供旅行便利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旅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在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旅行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一再更改旅行行程,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退还旅行费,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旅游费。该案的处理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构建安全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


新车不新,法院判决三倍赔付——刘某诉咸丰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刘某到咸丰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购买“新”车一辆,并支付了购车款62800元。次日,刘某将购买的车辆开到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查看车辆后,告知刘某,该车辆左叶子板曾受过损伤,损伤部位重新做过漆。刘某遂找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涉要求退车退钱,该公司同意退车退钱,但对该车的税款退款时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向咸丰法院起诉,要求退车退款,同时因该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不是新车,刘某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属欺诈行为,要求该公司赔偿三倍车款。在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对该车进行鉴定,以确定该车是否重新做过漆。经鉴定,该车确系重新做过漆。

02

法院判决

      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咸丰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刘某购车款62800元。二、咸丰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刘某损失188400元。三、咸丰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刘某鉴定费5000元。咸丰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03

典型意义

      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新车指的是全新、未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本案中,咸丰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承诺销售新车的情况下,理应明确具体地将销售车辆经过维修补漆的事实告知刘某。咸丰某汽车销售公司明知其隐瞒真实情况会让刘某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签订合同、购买车辆的决定而为之,其隐瞒真实的情况促使刘某购买该车的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故意,其欺诈行为成立。本案中,企业的欺诈行为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要退还购车款,还要支付三陪赔偿款。

小编有话说



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不仅是公民个人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作为消费者,其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作为企业,应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等值的服务和产品。消费者在遇到消费欺诈行为时,也要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