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场后摸黑入场摔骨折 电影院服务缺位应担责
作者: 韩文静 时间:2013-05-27 阅读:870
前不久,李某与朋友约好一起到某影院观看赵薇导演的《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 由于迟到,当李某检票入场时,放映厅内已经关灯。于是,他只能借助微弱的光线,摸黑步入放映厅寻找自己的座位。不料刚走了没几步,一脚踏空左脚脚踝摔成骨折。事后李某咨询,其可否以电影院没有工作人员携带照明设施引导为由,要求电影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人士表示:《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实践中,由于电影放映时,需要关闭主要照明设施,晚进场的观众或者中途进出的观众的视觉会受到较大的影响,这要求观众及电影院的管理方都需要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或采取措施以保障人身安全。
本案中,李某因为晚入场而受伤,其本身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受伤承担主要责任,而电影院在放映电影期间允许观众进出时,未采取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观众受伤,其也应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