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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不开具发票是否有效?

作者: 李瑾     时间:2019-12-05 阅读:5234

        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6日期间,刘某在个体工商户潘某处购买建筑材料,潘某按照要求送货到刘某指定的工地并由现场管理人员签收。后因刘某一直未支付余款68675元,2019年6月3日潘某向咸丰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欠付的建筑材料款68675元。刘某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要求潘某提供相应的发票才将所欠的款项付清。但潘某称双方曾在电话中口头约定过此交易不开具发票。

      一方起诉要求支付尾款,另一方提出开具发票。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个体工商户潘某是否应当向刘某出具税务发票。法院认为纳税是公民、法人应尽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组织、干涉。最终,法院判决个体工商户潘某应当向刘某提供发票,刘某支付潘某所欠货款68675元。


法官提示:

在合同中约定“不开发票”,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开具发票、以不含税价交易隐含了偷漏税等税务风险,不开发票本身也是会被税务处罚的违法行为。望广大纳税义务人提高缴纳税款的积极性,不要通过各种方式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