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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样的汽车销售合同违法!

作者: 行政庭     时间:2017-06-08 阅读:531

警惕!!

这样的汽车销售合同违法!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申请执行人咸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咸丰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如下:2015年3月25日,咸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全县汽车销售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发现当事人咸丰县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汽车的过程中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合同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和加重消费者负担的合同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查证属实,咸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咸丰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咸工商处(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咸工商处(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被执行人咸丰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咸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罚款10000.00元。


现将其格式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摘录如下:《咸丰县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合同》第一条规定“订购人(以下简称乙方)在向经销商(以下简称甲方)提出订购时,应按甲方规定签订本合同,缴纳购车定金,甲方确认收到定金后此合同立即生效,如本合同正常履行,购车定金自动递减应付款,合同生效后,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本合同,甲方不返还定金。”和第四条规定“如乙方要求送车到指定地点,甲方尽力提供服务,但一切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