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遭意外 电击受伤谁担责
作者: 龙芳 林珣 时间:2016-08-23 阅读:549
近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咸丰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朱某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恩施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丰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咸丰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咸丰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咸丰供电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
据悉,2015年10月,原告朱某家有线网络断裂不能上网,于是多次电话联系联通咸丰公司维修。10月16日上午,维修人员赶到现场进行网络维修,原告朱某借来一架木梯后放到网线电杆处后,攀上电杆弄网线,在弄网线过程中,原告朱某被网线上空高压电的电弧击中,瞬间从网线电杆上摔下木梯致伤。
受伤后,原告朱某支付了十余万元治疗费,高昂的医疗费用让他本不宽裕的生活更加困难。因朱某与联通咸丰公司及咸丰供电公司三方不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朱某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联通恩施公司、联通咸丰公司和咸丰供电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29696元。
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14216.43元;2、原告与被告联通咸丰公司之间成立义务帮工关系(被告联通恩施公司和联通咸丰公司陈述由于被告联通咸丰公司系联通恩施公司下级直属公司,若被告联通咸丰公司有责任,则由被告联通恩施公司承担);3、被告咸丰供电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4、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高压电的高度危险,原告对损失的发生有过失,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酌情确定被告联通恩施公司承担50%的责任,被告咸丰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14216.43元,被告联通恩施公司承担50%的责任,为57108.2元,被告咸丰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为34264.9元。
一审宣判后,朱某、咸丰供电公司、联通恩施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