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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法院对一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房地产公司及其负责人处以罚款

作者: 秦川     时间:2017-12-29 阅读:602

 1222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恩施某房地产公司及其负责人黄某处以罚款。

检讨书_副本.jpg

 1129日,我院执行人员袁法官一行因执行工作需要找到该房地产公司办公室,在出示了工作证及相关证明后依法要求该房地产公司划扣一笔15万元的工程款,但该公司负责人黄某态度蛮横,拒不协助法院划扣资金,并恶语相向“如果你们不是法院执行人员,我要搞你们人”。1220日袁法官一行再次来到该房地产公司,耐心向其做工作,说明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但黄某态度蛮横,不为所动。

 1222日上午9时,咸丰法院决定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黄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办公室,马上面临囹圄之灾的黄某态度彻底软下来,执行法官最后一次问黄某,“今天法院要求你协助履行那笔义务款,你是什么意思?”黄某马上服软,我现在协助法院执行,当履行的该履行,该追偿的要追偿,法院对我的处罚请求免除,那15万元工程款我确保送到法院账上,请求免除对我的处罚。”黄某就自己的错误行为当场向执行法官道歉,并写下检讨书。15万元工程款也划扣到位。

鉴于黄某已经履行了协助义务,且检讨了自己的行为,咸丰法院执行局决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对黄某处以1万元罚款以示惩戒。

    咸丰法院提醒各位,协助法院执行时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义务,在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无条件地协助法院执行,拒不及时履行法院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机关办案,更是对国家权力的藐视,必予以司法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