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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

作者: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4-07-02 阅读:2212

                                      咸丰县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政法委、上级法院有关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切实防止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州中院《关于在全州法院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原则,认真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一是通过对近三年我院办理的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以及人民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其他服刑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检查,从中发现有无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的问题,有无考核材料或者病情诊断证明虚假的问题,以及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的问题。发现问题的要坚决查处,依法纠正;二是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加强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等情形发生;三是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转变工作作风,增强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为2011—2013年度我院办理的三类案件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以及人民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其他服刑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其中,职务犯罪罪犯的范围按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的通知》(法〔2012〕214号)所确定的范围来把握,即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因职务犯罪而被判刑的罪犯,犯罪类型限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所规定的犯罪种类;金融犯罪的范围涵盖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规定的罪名;涉黑犯罪限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即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二)检查内容

   1、对三类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2、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是否消失以及是否及时收监执行;

   3、检察机关有无对三类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提出纠正意见以及采纳与否的情况;

   4、有反映或者举报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查证情况(此项不限于三类案件,期限为2011—2013年度);

   5、截止目前,我院工作人员有无因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而受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情况(此项不限于三类案件,也不限于2011—2013年度)。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自2014年6月3日开始,至2014年7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清理摸底阶段(6月3日至6月10日)

   1、摸清底数。对我院审理的正在监狱、看守所、社区服刑的三类罪犯进行全面摸底,掌握三类罪犯的总体情况和基本底数。重点摸清以下情况:

   (1)现正在服刑的三类罪犯的数量,占服刑罪犯总数的比例;

   (2)三类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包括在当年度案件中所占比例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相应比例,以及三类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在各自类别案件中所占比例;

   (3)对三类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是否有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及数量;

   (4)检察机关有无对三类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提出纠正意见及采纳纠正情况;

   (5)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6)三类罪犯是否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暂予监外执行;

   (7)对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时是否严格把握实体条件;

   (8)对三类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是否按规定公示。

   2、全面自查。调阅近三年三类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案卷,逐人逐案进行自查,逐人逐案填写案件评查表。暂予监外执行的自查工作由刑庭安排专人负责,并于2014年6月9日前将案件评查表及逐案评查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送州中级法院专项活动办公室。

   (二)核查、纠正违法问题阶段(6月11日至30日)

   1、对自查发现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线索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于经调查核实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该撤销决定的,依法予以撤销,该收监执行的应予收监执行。

   2、对因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经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原决定文书载明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期满后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送交执行刑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送交执行刑罚。

   3、对自查发现的我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情况,要及时呈报州中级法院纪检监察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督促整改阶段(7月1日至15日)

   1、坚持边查边改。我院要认真总结、巩固、深化专项检查活动的成果,把专项检查过程转化为端正司法理念,严格依法办案的自觉行动,把专项检查工作作为推动我院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要针对此次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在审判能力、司法作风和司法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整改到位。

   2、加强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要注重分析、研判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四)总结阶段(7月16日至30日)

   我院对专项检查活动的总体情况、组织开展情况、自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整改措施、建章立制情况等进行认真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部署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是加强和改进刑罚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我院相关业务庭室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上级政法委、上级法院有关文件、会议精神,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克服时间紧、任务重和当前人少事多的矛盾和困难,结合实际,根据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此次专项检查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检查活动,我院决定设立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周继荣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光辉、杨胜昔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罗秀明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胡伟、监察室主任安卫东、审监庭庭长向开国、刑庭庭长尹寿远、审管办主任张建兵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张建兵任办公室主任,张波任联络员,负责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日常工作。并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设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情况于6月4日前报州中级法院专项检查活动办公室。

   (三)强化沟通协调和舆论引导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涉及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等多个部门,有些数据和情况需要向有关机关采集和了解。我院要加强与有关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争取理解和支持,确保全面、准确掌握相关数据和情况。要主动向县委和人大汇报专项检查活动情况,争取县委、人大对专项检查活动的支持。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好对专项检查活动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取得人民群众对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有利于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

我院要按照专项检查活动的具体要求,扎扎实实开展工作,确保专项活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活动期间,领导小组将开展督促检查,了解掌握活动进展情况,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对不认真、不落实、走过场、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对专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五)及时总结报送情况

我院对此次专项检查活动中的相关数据和情况,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统计、核对,确保准确。对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应当逐案自查、逐案提出评查意见、逐案登记台账,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切实依法纠正或者整改到位。要加强对检查结果的总结分析,内容包括自查情况和核查纠正情况。要强化成果转化,不断创新和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机制。并于2014年7月30日前将我院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总结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送州中级法院审监庭。


                                                                 咸丰县人民法院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