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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单位资金投资 咸丰一公司总经理获刑

作者: 肖起红     时间:2016-03-24 阅读:629

   本网讯(通讯员肖起红)3月10日,我院宣判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覃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全额退赔所挪用的资金。该判决已于3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3月,湖北省长阳县人覃某被恩施某公司聘任为总经理,同年10月兼任出纳。2015年3月至6月期间,覃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509476.29元,用于个人在网上投资现货白银、现货原油交易。同年6月18日,覃某从公司逃匿,9月17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3日被逮捕。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身为恩施某公司总经理及出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全额退赔所挪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