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时间:2016-04-21 阅读:2190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恩施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16〕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8日
恩施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参加法庭审理,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行政机关年度第一件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一审行政机关败诉且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二审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20人以上集团诉讼、新闻媒体或者互联网关注的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及土地或者房屋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诉讼案件;
(五)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赔偿请求30万元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不得低于年度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一审和二审)总数的三分之一,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每年应当不少于1件,该行政机关本年度无行政诉讼案件的除外。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定参加出庭应诉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应诉。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法定义务。
第九条 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者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当选择1起以上典型案件,组织本机关人员旁听。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于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支持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积极处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行政机关应当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乡镇行政机关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送:
州委各部门,恩施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