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咸丰县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院新闻

替人刷储蓄卡套现获刑两年半 冤不冤

作者: 龙芳、肖起红     时间:2017-11-16 阅读:771

近日,一被告陈某因替人从储蓄卡刷卡套现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7年2月,姚某、范某、乔某、高某(已另案处理)纠集成伙,进行诈骗,由被告人姚某、乔某、高某冒充消防、武警领导四处拨打电话寻找诈骗对象,以工程项目实施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张某、丁某、费某信任后引诱代购物品,范某冒充商户或厂家与被骗对象洽谈代购物品事宜,分别骗取张某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100000元,丁某汇款162000元,费某汇款214200元。款项到账后,由范某和庞某(已另案处理)持该银行卡找到被告人陈某帮忙刷卡套取现金,被告人陈某明知是范某诈骗所得,而用POS机按照范某要求将其提供的银行卡上的钱转到另外的账户上,共计刷卡套取人民币350000元,被告人陈某收取15%的手续费用。

咸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或没有正当理由,而用POS机代为刷卡套取现金,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协助转移财物共计350000元。被告人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0000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范某、庞某,同时陈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赃。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陈某冤吗?一点也不冤!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陈某看有利可图,便与诈骗犯一拍即合,为其转移赃款获取非法利益,谁知触犯刑法,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