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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 李某某被判刑

作者: 肖起红     时间:2016-06-06 阅读:444

讯(通讯员肖起红)近日,我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11月2日凌晨,咸丰县城居民李某某在该县楚蜀大道某酒店一房间内与唐某某吸食毒品并嫖娼,被派出所当场查获,同时,查获李某某随身携带的白色晶体颗粒物两袋、电子秤一台。经鉴定,白色晶体颗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净重16.1401克。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综合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16.1401克,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