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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给当事人的法制课

作者: 司马楚玲     时间:2017-12-14 阅读:447


       买卖合同充斥在我们的生活之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成了我们对于买卖合同最朴素的记忆,但是,当把这样约定俗成的习惯与语言转化为文字时,我们往往产生了很多的困惑,一些语言的模棱两可更使当事人摸不着头绪。最近,咸丰法院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案件给大家实实在在上了堂法制课。

       2016年3月28日,长虹公司与新路公司就考试车及教练车买卖签订合同,约定新路公司向长虹公司购买“东风标致”牌考试车及教练车共52辆,共计价款约314万元,签订合同后,长虹公司如约提交了全部车辆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而新路公司未依约还款,截止2017年5月17日,新路公司出具协议认可本息欠款,并承诺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本金10万元,2017年7月15日结清余款,否则按合同利息支付欠款。

      本是一个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和利息的计算方式发生了争议,各执一词,原本的格式合同就因为约定不明让双方产生了矛盾。最终,在咸丰县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之下,案件得到调解,双方握手言和。案件既得到解决,又让当事人深刻意识到约定明晰的重要性,真可谓是一堂生动形象便民利民的法制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