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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有风险 行事需谨慎

作者: 司马楚玲     时间:2017-11-06 阅读:284

       最近,杨某身为湖北某商贸公司的总经理,很是揪心,不是因为公司的运营,只是因为2015年发生的一起借贷。

      2015年商贸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贷款700万元,同年2月两次信托支付给被告食品公司共计650万元,随后食品公司分期给商贸公司还款350万元,并对余款300万元于该年7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3分,利随本清。之后直至2016年11月食品公司分6次共向商贸公司还款120万元。2016年11月15日,在剩余欠款经多次催告无效的情况下,商贸公司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让食品公司清偿欠款300万元,支付利息69万元并按3分的利息至还清为止。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该案件做出了细致的分析,由于原被告双方均为公司,故双方余款300万元所形成的借款合同时间应为借条出具的时间,即7月16日,并且第一笔还款时间在出具借条的第二天,应认定为食品公司偿还的本金。对于3%的月利率,由于超出了法律规定的2%,超出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不予支持。综上食品公司未偿还本金共计255万元,利息为6.6万元。商贸公司的借款也因为利息的约定和借款合同背后一系列法律关系而未达到预期的结果。


        当今经济生活越发复杂,商业金融风险与日俱增,每一份合同交易的背后都有千丝万缕的法律联系,而这些联系就是链接案件事实的关键。法院判决时也依据这些联系,还原事件的本身,做出最贴近事实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