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偷盗“五进宫” 服刑期间因漏罪再被处刑
作者: 胡俊杰 胡伟 严涛 时间:2015-08-03 阅读:849
晚报讯(记者胡俊杰 通讯员胡伟 严涛)算上这次,利川市柏杨坝镇农民杨某河已经是“五进宫”了。2009年以来,杨某河先后因盗窃摩托车、电瓶、电视机、腊肉、现金、柴油等,分别被湖北、重庆两省市三地法院4次处刑,杨某河已共服刑近3年时间。 今年3月19日,杨某河被利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服刑期间,发现其尚有在咸丰盗窃柴油的漏罪没有处理。今年7月27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河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罚,总刑期一年零8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作案工具面包车一辆、油泵一根、大小油桶5个,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利用夜色掩护,被告人杨某河驾驶面包车,两次在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皇城广场、等地段盗窃4辆货车和一台挖机油箱里的柴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河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还有漏罪没有处理,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恩施晚报7月29日A10版社会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