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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炸鱼 一人溺水身亡 同去者是否担责?

作者: 吕肹旻     时间:2017-12-20 阅读:763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清坪法庭审理了一起因炸鱼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2015年10月,宋某、齐某、刘某一同到广东省一水库炸鱼,中途造成宋某溺水死亡。后经协商,齐某、刘某同意补偿宋某的父亲丧葬费。协议生效后,齐某、刘某一直未支付丧葬费。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宋某与齐某、刘某结伴下河炸鱼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宋某、齐某、刘某均存在过错。炸鱼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参与各方相互之间仍然具有涉及安全方面的帮助、照顾义务,齐某、刘某应当对宋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齐某、刘某与宋某的父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本院予以认可。对于齐某、刘某一直未履行赔偿协议的行为,本院依法判决齐某、刘某支付宋某的父亲丧葬费及违约金。

       生命权是人之一切权利的逻辑起点,是所有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失去生命,其他一切权利失之附丽,没有任何意义。国家对于公民的生命权给予了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人们也应当珍惜生命,远离非法危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