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炒股侵占、挪用资金50余万元获刑
时间:2018-07-25 阅读:675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涉案被告人湖北咸丰朝阳寺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产权部原主任秦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刑期一年三个月,并退赔湖北咸丰朝阳寺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共计505422元。
被告人秦某于1995年10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与湖北咸丰朝阳寺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员工。2007年至2017年7月,秦某被该公司经营班子先后聘任为公司财务部副主任、财务产权部主任。在此期间,秦某利用管理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款物140000元;挪用公司资金365422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炒股。
职务侵占事实:
2008年至2015年,秦某多次向公司借用资金,除先后偿还一部分外,累计拖欠资金264000元。2015年1月,秦某乘年末结账建立下年新账之机,利用管理员身份进入公司财务软件系统秘密篡改欠款数据,擅自减少其个人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同时减少公司库区维护费人民币140000元,以保持账面平衡,致使其个人借款在公司账面上仅欠有人民币124000元。
挪用资金事实 1、2008年至2015年期间,秦某累计拖欠资金264000元,扣除篡改欠款数据侵占资金14000元后,仍有欠款124000元,一直未还; 2、2015年1月27日,秦某从公司出纳处将暂未挂账的其他业务收入人民币116480元领走不还,经公司多次催收后,秦琼除偿还一部分外,仍欠人民币90000元; 3、2007年以来,秦某利用管理公司工会经费的便利条件,长期挪用工会经费不还,截止案发,尚欠公司经费人民币151422元。
被告人秦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秦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秦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自首成立,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秦某多次挪用公司资金且至今仍未归还,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其各量刑情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