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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不新,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 向晓丽     时间:2018-05-14 阅读:423

      2017年3月17日,刘某在咸丰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新”车一辆。次日,刘某到保险公司为新车购买车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查看该车辆后,告知刘某该车翼子板有损伤,重新做过漆。刘某这才发现该车确实有重新做过漆的痕迹,于是,刘某找到该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交涉,要求退车退钱,该公司同意退车退款,但对该车的税款退款时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向本院起诉,要求退车退款;同时因该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不是新车,刘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属欺诈行为,要求该公司赔偿三倍车款。在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对该车进行鉴定,以确定该车是否重新做漆。经鉴定,该车确系重新做过漆。

      本院经审查认为,咸丰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做过漆的车辆作为新车销售给刘某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一审判决该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刘某车款,并以该车款的三倍赔偿刘某。判决后,咸丰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